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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变

发布时间:2025-08-14 10:38:07

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新变化
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增加附报事项项目

“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
增加“职工薪酬”“出口方式”


2、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

1)增加“销售费用”“其他受益”。
2)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由涉及出口的企业填报。
3)有股权处置的,纳税人需在“投资受益”下填报处置收益,具体事项和金额。


3、增加抵免所得税额
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填报。

4、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
由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填报,明确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一、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
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
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
A公司,2024年北京市注册成立,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A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设立了B、C、D分支机构。

A公司2025年
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
第二季度累计为700万元
第三季度累计为1300万元
第四季度累计为1200万元

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

1、A公司各季度税款计算

2、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

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B、C、D分支机构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由于D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机构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


需要注意:
汇总纳税企业如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
如出现上述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

二、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
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
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
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
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