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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的四重境界:从使用到驰名的全面保障
发布时间:2025-10-21 09:27:36
“用得好好的商标被人注册了就不能用了吗?”这是许多企业主的共同疑问。在商业实践中,我们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品牌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了良好口碑,却因未及时注册而被他人抢注,反而陷入“被动侵权”的困境。
实际上,我国《商标法》已构建了多层次的商标保护体系,针对商标在实际运用中的不同状态和场景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这一保护体系根据商标的注册状态、使用情况及知名度等因素,由低到高形成了四重保护机制。
未注册但已使用的商标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款为已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提供了关键的法律保护依据。
要适用这一保护,必须满足三个核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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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上的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行为必须发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这是主张权利的基础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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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手段的不正当性:需证明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已被他人使用。例如,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有过商业联络,或双方属于同行业竞争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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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在先使用的商标需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让申请人知晓其存在。可通过持续使用时间、销售数据、广告宣传等证据证明。
这一保护机制体现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防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已有一定市场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也未使用的商标保护
即使是未注册也未实际使用的商标,在特定情况下也能获得保护。《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了针对代理人、代表人等特殊关系的保护措施。
该条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有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范围不仅限于正式代理关系,还扩展到处于磋商阶段的潜在代理人,以及与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申请人。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下的优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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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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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的商标,自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享有优先权。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利用特定关系或机会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已注册商标的保护
注册商标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享有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保护中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权利。
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这一专用权具有排他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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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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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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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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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等。
与未注册商标相比,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明显更强。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则无此权利。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因其高知名度和巨大商业价值,获得了特殊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可扩大到不类似商品或服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仅在具体案件中有保护需要时才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需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程度和地理范围等。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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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类别保护: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阻止他人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注册或使用相同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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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淡化:防止他人使用驰名商标导致其显著性减弱或声誉受损。
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保护并非一劳永逸,每次请求保护时都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商标的驰名状态持续到请求保护时。
从四重保护体系来看,商标保护是递进式的:从未注册未使用到未注册但已使用,再到普通注册商标,最后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每一层级对应的保护强度和范围各不相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商标保护生态系统。
虽然未注册商标在特定条件下可获得一定保护,但相比注册商标,其保护范围有限,举证责任也更重。因此,对企业而言最稳妥的策略仍是“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尽早申请商标注册,为品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深圳皇珈财税代理有限公司